一、依據本校學生停修課程辦法規定,考量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,無法繼續修讀課程,得申請停修課程。
二、停修課程申請路徑:校務行政資訊系統→成績課表→課程停修申請→列印申請表→授課教師及系(所)主任簽核後→送教務處審核(進修部同學請送至進修教育組),前開申請操作流程請至教務處網頁下載。
三、停修課程申請規定如下:
(一)每學期以一科為限。
(二)已達扣考規定之科目,不得申請停修。
(三)停修後之總學分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「日四技」及「產專班」123年級最低12學分、4年級最低9學分;「進四技」1至4年級均為9學分。
(四)本學期停修課程申請於開學第3週(113年3月4日)至14週(113年5月24日)止。